(一)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二)经济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
(三)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行政规章;
(五)其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旁听人员的条件与确定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持有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都可以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可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公告的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提出旁听申请;也可以由市政府办公厅委托有关机关、团体和其它组织推荐。
五、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的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时,应明确是否邀请公民旁听的意见。在会议召开前,会议主办单位可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或通知相关单位推荐旁听人员。旁听人数应根据会议内容、形式确定,一般控制在10人左右。经审核确定参加旁听的市民代表,应按规定的时间到会议主办单位领取旁听证。安排有公民旁听的会议,会场设旁听席位。会议主办单位要在会前10分钟引领旁听市民代表在指定席位就座。会议期间,旁听会议的人员不得发表个人意见。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组织旁听会议的市民代表进行座谈,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会议有关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收回旁听证。对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对应予以采纳的,要及时研究办理,并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反馈。。
六、几点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对邀请公民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的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尤其是在研究部署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密切的事项时,会议主办单位要将邀请公民旁听,作为一项重要事项,在每次会议的准备工作中,明确专人认真审核有关会议内容,防止出现泄密现象;在组织旁听会议市民代表座谈时,认真记录,及时研究,做好答复反馈工作。市政府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监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旁听会议的市民代表应认真遵守会场纪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围绕会议内容和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影响会议秩序的,会议工作人员可劝其退场,并收回旁听证。
(三)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的费用自理。
二○○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