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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我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逐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加大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及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还比较小,归集率还比较低,有些单位至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致使职工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对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因此,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存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由本单位或本级财政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落实到位。尚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2005年7月开始缴存。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管理的,必须在2005年7月底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否则,按截留专项资金进行严厉查处。
  三、市区(含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暂维持不变,即: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23%);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单位缴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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