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结转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项目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上述三种项目之外,预算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新增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行业规划,按部门内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进行项目初审,统筹平衡,按轻重缓急分专业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业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可能,依照专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安排计划,参考预算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拟定包括项目支出在内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领导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支出安排原则
(一)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