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省经济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九日发布)
为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遏制过磷酸钙行业盲目投资及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一、装置规模
(一)新建单套过磷酸钙装置实物量生产能力必须在20万吨/年以上。
(二)现有单套过磷酸钙实物量生产能力在2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10年底前进行扩能改造。
(三)2010年底前,淘汰20万吨/年以下单套装置。
二、工艺技术
新建或改扩建过磷酸钙装置必须确保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行。
(一)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
(二)采用酸、矿进料自动控制技术,自动调控酸量、浓度和矿量。
(三)加速反应过程,提高有效磷转化率,缩短熟化周期。
(四)落实环保措施,废水、废气、粉尘在综合治理后实现达标排放。
(五)过磷酸钙生产企业建设或改扩建自用或外销的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工艺,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查许可。
三、产品质量
(一)现有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企业的过磷酸钙产品要达到HG2740-95标准规定的合格Ⅱ级以上要求。
(二)企业应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国家或省级相关质检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配备检验、试验、计量设备,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的包装、标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源消耗
吨折标过磷酸钙消耗折标磷矿石不得大于690千克/吨,折百硫酸不得大于380千克/吨。
五、环境保护
(一)大气污染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含氟废气必须回收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三)原料破碎、烘干、球磨、产品包袋过程中的含尘气体必须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