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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3、目录规定“由市州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州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投资体制改革进展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以及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黄河干流、渭河、白龙江、白水江、洮河、大通河等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其它河流装机容量25-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的水电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110千伏电网工程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由企业自主决策,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单井年产3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单井年产3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禁止建设。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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