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政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调控全社会的投资行为和活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增强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调控能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并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措施、产业指导政策以及重点行业投资形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安全、能耗、水耗和产品技术、产品质量等标准。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增加省级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增强省级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有效调控能力。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和改进全社会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存量和投资运行态势,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和投资形势的监测和预测。
五、改善投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行为
努力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类投资监管机制,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培育、维护和规范投资与建设市场秩序。
(一)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涉及投资活动的咨询、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不断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与审计等监督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健全各类企业投资监管体系。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和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等具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都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鼓励全省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做大做强。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