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再审批开工报告或办理施工许可证。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照《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四)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经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与管理。对于具有垄断性质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推行特许经营和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资金滚动投资于同类项目建设。
三、积极鼓励社会投资,扩大投资规模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社会投资对保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实行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投资健康发展。
(一)统一市场准入条件,放宽社会投资领域。除法律禁止和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外,允许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它所有行业和领域。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做到社会投资在市场准入、贷款融资、税收优惠、土地征用、产品出口、法律保护等方面与国有投资、外商投资享有平等权利。
(二)实行公平合理的支持政策。建立和理顺公共产品的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设立担保基金、投资补助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在参与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城市公交、文化场馆、旅游设施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和发展。各类金融机构要增加服务种类,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制度,为社会投资提供信贷支持。
(三)建立健全社会投资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把促进社会投资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建立为社会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以及信用担保和贷款担保机构。发展为社会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社会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四、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全社会投资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