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投资《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按照《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办理。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属于备案等。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或应该备案而没有备案。
(三)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少量政府资金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主要由企业投资且经过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贴息资金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安排补助资金时只审批企业申请资金报告,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动态。
(四)适当扩大省属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对于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除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外,还可依据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办理。凡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享受投资决策扩大权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要及时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严格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严禁擅自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要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加强政府投资监管
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项目。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调控需要,政府资金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安排,其中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对于与广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项目,还应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