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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05]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现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发展环境,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国家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中,企业投资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市州、各部门要相应改进投资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一)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目录》内的项目,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办理。企业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程序。对于企业投资的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并将核准后的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目录》内的项目,按照《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按照《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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