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是,各地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重视程度不够。截至目前,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受理一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各类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之相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说明。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同时还应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审查意见。
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省、市二级审查,由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政府负责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由设区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负责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四、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负责编制。
五、各设区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