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石政办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市广大劳动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舞蹈“井陉拉花”、“藁城战鼓”、“赞皇铁龙灯”、民间美术“辛集农民画”、民间戏曲“丝弦”等等,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认识水平、聪明智慧、审美情趣和理想追求,是我市人民世代相传的、宝贵的文化财富,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的精神资源,是我市生存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我市文明史的生动写照和历史见证。保护好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历史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强市,对于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当前,面临着来自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与冲击,我市与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一样,出现了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现象。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流失严重。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
(一)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并逐步形成依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保护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