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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的通知(2005)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汇同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建立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交通通讯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各县(市)、区建立一个相应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规定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应设立疫情处置准备金和防疫物资储备金。
  (三)技术保障
  1.建立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情监测实验室,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初步诊断。未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
  2.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
  (四)人员保障
  1.市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2.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实现群防群治,联防联控。
  3.市、县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4.宣传保障
  各级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自救和减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九、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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