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6.对疫区内的人群进行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
7.根据需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对所有易感染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二十一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疫区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
(二)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特别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指挥部提请省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农业部决定是否终止。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