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所在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凡作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结果后,疫区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
3.县(市)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全市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市)区指挥部的请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5.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县(市)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三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五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禽只,并对所有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与病死禽及其产品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