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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的通知(2005)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十个以上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并感染到人的。
  (二)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的疫点或者五个以上十个以下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三)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四)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县(市)发生一起以上疫情的。
  五、应急反应
  (一)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1.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立即启动市政府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二)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1.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市政府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三)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1.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市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市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督促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3.当省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四)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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