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十个以上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并感染到人的。
(二)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的疫点或者五个以上十个以下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三)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四)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县(市)发生一起以上疫情的。
五、应急反应
(一)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1.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立即启动市政府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二)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1.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市政府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三)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1.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市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市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督促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3.当省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四)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