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生Ⅳ级疫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灭和处理;发生Ⅲ级疫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灭和处理;发生Ⅰ、Ⅱ级疫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落实疫情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所需的经费,组建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时依法发布封锁令。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工
1.发展与改革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金的计划。
2.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和防护用品等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公安部门
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4.卫生部门
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5.商务部门
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的检疫监督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6.交通部门
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活动有关的车辆通行畅通,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7.科技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和应急控制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暂停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9.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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