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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
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发[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为筹集我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建设资金,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积极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任务,规范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行为,确保南水北调干渠工程顺利实施。
  二、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基金征收渠道。基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不足部分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划入基金。为确保完成基金征收任务,石家庄市区、各县(市)、矿区可按分解任务对水资源费标准(基金)和供水价格做出相应调整。目前尚未开征水资源费的按基金标准开征。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基金征收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精神,恢复对辖区内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含基金)。征收标准按河北省基金标准执行。
  基金缴纳单位为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城镇供水企业取水由供水企业缴纳;自备井取水由自备井产权单位缴纳。城镇供水企业缴纳的基金,不计入供水成本,由供水企业使用财政专门票据向用水户收取后,统一缴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用水暂不征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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