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清理和纠正各级政府为规避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规定,擅自越权、违法、违规配置资源、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此外,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对不能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瞒报、少报储量消耗,偷、漏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矿山企业拒不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检或不能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以各种理由非法干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问题,从严查处越权审批、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依法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出让、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抵押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各有关县(市)、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矿山布局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研究制定整合调整布局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择优扶强、依法组建”的原则,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组合、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依法取缔整合重点矿区范围内的违法矿山,认真核查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资源开采现状,集中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使矿山数量明显减少、规模明显扩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遗留问题得到解决、各类违法案件得到遏制、“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扭转。落实采矿权规划和计划制度,实现由无计划授予向有计划出让的根本转变。强化矿业权市场建设,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和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年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环保、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矿山环境恢复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制度,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通过行政手段强化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