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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辖区内所有持证矿山逐一进行现场测量,对越界勘查、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给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各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对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矿山开采设计开采、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及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买卖、委托等形式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生产、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相关证照后因企业性质、法人、资金、股份、合伙、合作、改制等变更行为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各种名义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转让方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照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对在林业、旅游、交通等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开采的矿山,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造成水土严重流失、林木草坡自然植被严重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的超贫铁矿开采以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矿山开采行为,水利、林业、环保、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整改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产煤县(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进行综合治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监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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