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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
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省政府《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冀政传〔2005〕14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安排部署,依法行政,完善制度,突出重点,全面整顿,严格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以煤炭、铁矿开采秩序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行动,2005年以“治乱”为主,2006年以“治散”为主,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各类勘查活动、开采活动进行逐一排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及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时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无证采矿、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后继续采矿、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公安及电力部门要停供爆破器材和电力,并查明其爆破器材和电力来源,依法追究提供者的责任,同时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动态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县(市、区)辖区内发现两处、乡(镇)辖区内发现一处非法开采的矿山(点),监察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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