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应
凡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1.发生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情
(Ⅰ级)和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Ⅱ级)时,按照《
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规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2.发生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措施
(1)市政府根据市畜牧水产局的建议,立即启动市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市指挥部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指挥、部署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动有关工作人员和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等,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必要时,市畜牧水产局对县级划定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重新划定。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发布命令,统一调度全市人、财、物资源,统一指挥疫情控制、扑灭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
3.发生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措施
(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凡作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结果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
(3)县(市、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市畜牧水产局向全市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市、区)指挥部的请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5)市畜牧水产局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和省畜牧兽医局。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