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送交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由省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四)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将病料送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并最终确诊。
(五)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四、疫情分级
根据《
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规定,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二)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三)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四)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五、应急反应
(一)准备
市级确认为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后,市畜牧水产局立即报告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省畜牧兽医局,并通知“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县(市、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该指挥部立即组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如下准备工作: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2.对疫点实施隔离、封锁;
3.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监控;
4.对疫点周围3公里以内范围的禽类分别进行登记造册;
5.由该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草拟封锁令。
省级排除“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停止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属其它疫病的,按《
动物防疫法》和《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