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依法实施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1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在进行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当地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2.电信部门
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3.气象部门
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14.军队和武警部队
做好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
15.宣传部
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16.相关行业协会
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和成员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日常血清学疫情监测工作由市、县、乡、村(场)四级动物防疫监测网络负责,县、乡、村(场)负责血清样本的采集,市、县、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负责化验室监测工作。
病源监测包括对野生候鸟、老疫点周围养禽场、养禽密集的禽场的病源监测,由县、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样本的采集,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负责检测。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