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并告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的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其指定媒介的资格: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指定网络媒介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庄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或告知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