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按规定比例存入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和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招标,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和招标,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和招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