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5]202号 2005年9月30日)
《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保障因工死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基建企业,在井下生产作业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的人员。
煤炭生产、基建企业井下生产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之外的其他人身伤害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死亡人员补偿待遇标准。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
《条例》的规定,其因工死亡人员补偿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死亡补偿待遇:
(一)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选择长期待遇定期享受的,依照
《条例》的规定,享受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符合供养条件)等三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若愿意选择一次性领取死亡人员补偿待遇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第
二条第(二)项规定)计算后,死亡人员补偿待遇总额低于20万元的补足到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