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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展览业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三条第2点”已被: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展览业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5]7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部分税务分局反映,要求对举办(承办)展览会的展览公司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是否可以扣除部分代收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支持本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本市展览业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对本市举办(承办)展览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摊位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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