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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省信用联社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机构,其行业管理职能为省政府的授权,应贯彻省政府的决策,受托完成好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扩大权限。同时,省联社作为独立法人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自身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有关法规规范运作,防止沿用党政机关的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旧的体制、管理办法取代企业法人治理、进行联社内部管理和行业管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行业管理和联社内部管理的方式、方法。省信用联社必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尊重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自主权,属行业管理的事项要管住管好,属法人自主权的事不要行政干预,对其班子成员不得采取任命、调动、撤销职务等方式,要采取考核推荐方式由社员大会选举或理(董)事会聘任或罢免、解聘,对其资金和财产不得平调。省信用联社要按照规定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审批贷款;不办理公众存款业务,不得提高管理费收取标准和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省信用联社本部及系统性、统筹性的固定资产购建应委托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体系办理。省政府不承担省信用联社的经营损失。
  省政府对省信用联社授权后,将切实加强对省信用联社的管理、监督、考核,督促其依法合规、正确履行省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职能,落实相关责任,考核其行业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工作成果。省信用联社要严格按照授权的权限和范围,依法合规进行行业管理,自觉接受省政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自觉接受监察、银监、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全行业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省政府对省信用联社管理、监督、考核的主要方式:一是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信用联社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05]167号)规定执行。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及制定行业性、统筹性管理制度、办法等方面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省政府报告,重大事项需请示同意后再组织实施。二是实行行业管理目标责任制,对省信用联社指导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指标进行考核。三是实行风险及大要案防范责任制。四是实行会计及审计工作指导。鉴于行业管理权由中央下放给省政府,为此,省政府责成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指导省信用联社的会计核算工作,使省政府及时、全面了解省信用联社本部及统筹性会计核算状况,及时掌握其管理费、服务费收支情况。在国家未正式下文改变国税部门对信用社财务监管职责前,省信用联社要督促农村信用社继续接受国税部门的财务监管。
  省政府的考核工作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组织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对省信用联社及班子成员业绩进行民主评议。二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实行绩效挂钩、奖惩逗硬。省政府对省信用联社及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对不按授权作为、超越授权不合规作为、乱作为及违反上述规定并不能完成相关考核目标,违反有关法规的,省政府责成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追究经济、行政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及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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