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治理结构。省信用联社实行民主管理,按规定成立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是省信用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174个社员单位代表和省信用联社3—5名代表及市(州)办事处1名代表组成。社员单位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实行代表1人1票的表决制度,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省信用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产生,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制定省联社的发展方针、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省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省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对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省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省信用联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省信用联社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经济审计;对省联社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等。
省信用联社实行在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经营责任制。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二)内设机构。
1.省信用联社要按省政府的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合理设置中层干部,做到机构精、人员少、工效高。省信用联社设立“两室五处(两中心)”,人员50人。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增设内部机构,不得突破编制增加人员。
2.除成都市、达州市外,省信用联社在19个市(州)设立省信用联社办事处。各办事处人员6—10人。办事处是省信用联社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省信用联社授权范围内履行对本辖区农村信用社的稽核检查、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职责,其民事责任由省信用联社承担。
3.省信用联社对工作人员实行招聘制、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聘用制等灵活的用人机制,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对职工实施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省信用联社党的组织按照地方党委的有关规定设立。省信用联社党务及纪检工作按省委规定办理。
三、省政府对省信用联社的管理、监督、考核。省政府对省信用联社管理职责: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省信用联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信用联社实现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指导省信用联社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省信用联社组织落实。三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按程序产生省信用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并负责对其日常管理和考核。四是组织省信用联社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农村信用社各类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对省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并督促省信用联社和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人员作出处理。五是组织协调银监会、人民银行、省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六是根据有关要求制订对省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管理的具体办法等。
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后,将尊重省信用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其落实民主管理,发挥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不干预省信用联社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省政府要加强对省信用联社的领导和监督,对省信用联社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行业管理目标责任制和风险及大要案防范责任制,确保其加大发挥职能作用。省信用联社及全省农村信用社对省政府完全透明,要建立省信用联社对省政府的报告制度和定期向省政府汇报工作的制度,有关文件、重要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通报。省联社要主动争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