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川办函[2005]198号 2005年9月19日)
在全省各级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信用联社)已正式成立,由省政府授权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复的《四川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建方案》的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履行的行业管理职责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的行业管理职责。省信用联社是由省政府组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省内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机构,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已将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权下放给省政府,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其具体职责:一是建章建制,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制度并督促执行。二是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督促市联社、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选举理(董)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考察推荐市联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领导班子人选并实施考核、监督、管理。三是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四是建立和完善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资金清算和管理效率。办理或代理信用社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五是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端正“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改革和业务发展工作。六是代表农村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七是在省政府领导下,在银监局、人民银行及当地政府等部门的支持下,负责指导、协调市、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实施当地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八是负责全辖农村信用社网络建设、员工培训等服务工作。九是履行省政府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责。
二、省联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省信用联社在省政府领导下,依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新机构、新机制、新气象”的要求,依据省政府授权及规定建立组织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不得以行政管理办法取代法人治理,不得套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旧的办法管理省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