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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各类企业兴办乡村消费品、农资连锁店,对新办的乡村消费品、农资连锁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扩大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三)加强信贷支持。把日用消费品和农资产品连锁经营作为信贷重点。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兼并重组等方面发展的500亿元政策性贷款要向试点企业倾斜。实施“金融服务‘三农’安徽行动计划”,由省农行贷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贴息,重点扶持连锁流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发行支持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300亿元信用额度要向粮棉油流通企业(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金融部门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要给予综合授信贷款,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要积极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要积极利用网上银行向农村延伸服务资源,推进连锁经营。要合理运用扶贫贷款,支持企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连锁经营业务。允许连锁经营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资产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尽量给予便利。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促进银企交流与合作,改善金融服务,逐步建立银企风险共同防御机制。
  (四)规范工商管理。日用消费品和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五)扩大经营范围。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予以认可,简化审批手续。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音像制品、书籍报刊,可持经原发证部门加盖确认印章的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到当地县级文化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直接换领相关证件。连锁龙头企业的加盟门店,经总部承诺担保经营责任,可参照直营门店办法执行。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可由直营门店或连锁总部统一向各门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并可适当放宽经营数量和间距限制。卷烟制品可由门店、总部或区域配送中心向所在地烟草公司统一订货,由烟草配送中心送货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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