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农产品出口体系。鼓励开展农产品出口贸易,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农产品出口工作,扶持园艺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扩大深加工、高附加值、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出口。根据农产品国际市场需求和我省比较优势,加强蔬菜、茶叶、水产品、畜禽、蚕丝、中药材等重点品种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扩大出口农产品生产规模。加强对农产品出口的服务,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密切监测并及时通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等动态,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积极组织安徽名优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与跨国零售企业对接,推动农产品进入跨国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网络,扩大出口。
构筑农村市场运行监控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市场运行信息监测,设计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国内销售和农产品出口等四大体系监测指标,开发网上信息直报软件,有关重点企业、出口基地、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及中心店均作为监测样本点,实施运行情况网上直报,并与上述四大体系建设实行同步监测。加强农村市场信息服务,在信息网络系统上及时发布有关试点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市场供求等信息,为农村商品流通和市场建设服务。加强试点企业信用建设,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发信用评价软件,及时高效收集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科学评价企业信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把片区监管责任制与商品准入监管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巡查制度等结合起来,严防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5年起3年内,省级财政在原有支农、服务业发展预算基础上,建立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引导各类企业参与流通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在试点区域,按照商务部《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发展的乡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直营、加盟连锁店,享受《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对200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的通知》(商规发〔2005〕302号)规定的农家店资金补助;建设、改造日用消费品、农资配送中心或具有配送功能的县城中心店,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中央财政按其使用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不超过3%贴息率的一年贷款利息补助;建设和改造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享受《商务部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规定的中央财政专门资金支持;对近两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或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25%)的连锁企业,经核准享受《商务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规定的中央财政专门资金补助。对以上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地方各级财政也要从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建设和改造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经检查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从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农产品标准化出口企业开展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除国家补贴的40%外,其余60%给予全额补贴。试点企业按要求实现网上直报市场监测数据信息的,从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