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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进一步减轻县乡财政负担
  (一)严格控制县乡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的增长。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增长的通知》(厅〔2003〕37号)规定,除有明确要求外,县乡政府一律不得增加行政机构、行政编制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实行机构、编制的“零增长”。新进财政供给人员,必须报省人事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审批。从2005年起,省对县级机构、编制、财政供给人员管理实行激励机制,对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确有成效的县予以奖励;对各县(市、区)2000年以来撤并的乡镇,按撤并数予以奖励;对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按自谋职业人数予以安置资金补助;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人数予以安置资金补助。同时,为帮助鼓励各地减少、消化富余财政供给人员,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对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超过标准人数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积极清理核实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按照清理清查、分类处置、激励约束、健全机制、综合治理的思路,进一步清理核实县乡政府债务,采取综合措施逐步予以化解,加强对举借新债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建立起举借有度、化解有方、管理有序、监控有力的政府债务管理新机制,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县乡政府债务规模降到合理水平。今年,省选择10个县开展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对积极清理、核实、化解政府债务工作成效明显的试点县(市)予以奖励。对村级债务,各地也要按照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和省有关部门通知精神,妥善处理和解决现有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逐步化解村级债务风险。
  (三)切实减少项目配套资金压力。对中央财政投入支持的项目,有明确规定要求地方配套的,省、市财政尽量加大配套力度,减轻县乡财政负担。省、市财政对县乡的项目支持,非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县乡财政配套。
  (四)减轻县级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措施,完善县级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切实减轻县级财政超基数出口退税的压力。
  七、全面强化县乡财政管理
  (一)加强收入征管。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税收减免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和变相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依法加强收入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行为,杜绝买税、引税、包税等行为,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行为。清理和规范县乡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挖掘非税收入潜力。
  (二)强化支出管理。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安排县乡财政支出,优先保证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加大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等重点领域的投入力度。巩固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成果,不断完善支出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减轻财政负担。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杜绝各种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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