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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过3—5年的努力,使县乡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对全省财政增收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财政基本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干部职工工资、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公共财政职能发挥更为充分,财政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力度继续加大;政府债务得到有效控制和消化,债务管理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完善,财政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财政经济逐步实现良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主体。县乡政府是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主体,要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意识,坚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加快发展,壮大财政经济实力。
  2分类指导。省市财政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既促进经济强县迅速崛起,又切实提高困难县财政保障能力。
  3激励约束。建立科学考核、积极引导、规范操作、强化监管的工作机制,使县乡财政既得到多方激励,又得到有效约束,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综合治理。加强部门间综合协调,坚持做到统筹规划,标本兼治,配套推进。
  三、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振兴县乡财政的关键在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运用各类财政政策和手段,为县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自主创新,营造更加规范、公平、开放的外部环境,提供更为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
  县乡要围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认真落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以县域工业园区建设为抓手,抢抓沿海地区资本和产业加快转移的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县乡经济发展的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在新增财力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增加对所辖县转移支付的规定。凡属县域范围内招商引资项目增加的税收和财力,市财政不得参与分享。市财政已经分享的,要立即纠正,否则省财政将全额扣缴作为省级收入。
  在本届政府任期内,省财政继续执行县级税收收入增收奖励发展资金的政策;安排一定的贷款贴息和奖励资金,支持县级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实施东向发展战略的要求,积极向与苏浙毗邻的地区倾斜;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省级担保机构资本金,组建省级担保集团,鼓励各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增加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业结构调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小城镇建设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进一步向县乡倾斜,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四、积极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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