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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填写《信用社区小额贷款人情况调查表》
  (二)信用社区对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失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自谋职业的经营项目、经营地点、经营状况,还贷能力,信用程度等),如实记录其有关情况,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小额信用贷款推荐
  (一)信用社区根据申请人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材料及实际调查的结果等情况,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向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推荐证明。
  (二)2005年底前,未被认定为信用社区的社保所,受理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申请并经初步审核合格后,可将有关材料转至市创业指导中心。
  市创业指导中心委托相关社保所及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小额信用贷款的要求,调查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建立信用档案.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向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推荐证明。
  (三)担保机构与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为小额信用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小额信用贷款审批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发放。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对符合贷款规定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小额贷款。
  第十三条 信用社区应加强对小额信用贷款人的登记管理,定期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应及时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进行通报,并协助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的工作人员,做好小额信用贷款的到期清偿工作,
  第十四条 信用社区在日常工作中,在做好诚实守信教育,小额信用贷款有关政策宣传的同时,还应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社区建设活动,树立社区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归还贷款的典型。
  第十五条 信用社区与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各区县应按照银管发[2004]172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将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开展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情况,按照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考核,纳入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的整改措施。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建立担保基金的规模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有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指导、协调工作机制,对成绩突出的信用社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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