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信用
社区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5]10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筹备组、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更好地支持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本市探索创建信用摄取,建立摄取信用担保机制,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4]1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信用社区(以下简称信用社区)是指以街道(乡镇)辖区内失业人员诚实守信的个人品行记录和个人信用承诺的方式申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的社区。
第三条 信用社区的标准
(一)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全部建立信用档案;
(二)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全部签订《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
(三)辖区内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四)辖区内失业人员按时归还小额信用贷款的还款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信用社区的组成信用社区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为基础,以社区就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吸收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为成员,在区县主管部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创建。
第五条 信用社区的申请,评定信用社区由社保所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向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