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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帐户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账户管理业务量的统计:账户数量(新开户、退出及转移)、缴费总额(企业缴费总额、职工缴费总额)、投资运营收益总额、支付总额(退休、转移、离职等)。
  2.履行账户管理各项职责的说明。
  3.对托管人的评估。
  4.工作失误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及财务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受托财产规模的统计:整体规模、委托投资资产规模、新增缴费金额、投资运营收益、支付总额。
  2.财产保管情况的说明。
  3.资金清算、交割、划拨、会计核算及估值情况的说明。
  4.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情况说明,以及对投资业绩及投资管理人的评估。
  5.对账户管理人的评估。
  6.工作失误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季度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管理规模及收益;
  2.资产配置比例;
  3.前十大行业重仓股;
  4.基金经理报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5.投资绩效评估及归因分析:须包含调整投资政策的建议;
  6.对托管人的评估;
  7.工作失误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1.有关当事人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申请破产的;
  2.有关当事人出现财务危机、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等影响自身存续的;
  3.有关当事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4.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禁止行为的(由受托人报告);
  5.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由托管人报告);
  6.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出现大幅波动及有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由投资管理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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