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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

  3.受托财产的托管:受托财产及托管财产的规定、帐户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财产保管、资金划拨、清算、会计核算、估值等的规定。
  4.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6.信息披露及查询。
  7.投资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开户、存储等的规定。
  8.托管费、受托费及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计提与支付的方法与程序。
  9.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0.禁止行为。
  11.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十条 投资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制定和调整投资政策义务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取得投资管理费的权利,根据投资政策书进行投资组合设计、投资的义务等规定。
  3.委托投资资产的规定:初始资金的规定,新增及减少委托资产等的规定。
  4.投资政策的制定与变更:资产配置的规定,投资策略的规定,变更条件及程序的规定等。
  5.托管人的指定与变更:托管人变更的处理方式。
  6.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证券经纪商变更的处理方式。
  7.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8.委托投资资产估值。
  9.投资管理人报酬。
  10.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时间、标准及存储。
  11.会计核算。
  12.信息披露。
  13.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4.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5.禁止行为。
  16.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报告期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状况的总体描述。
  2.账户管理的评估:准确性、及时性、服务质量等。
  3.托管和财务管理的评估:资金安全性、估值准确性、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情况等评估。
  4、投资管理的评估:业绩评估、归因分析、风险控制状况评估等内容;对于存在多个投资管理人的情形,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包含综合排名、建议更换投资管理人等内容。
  5.受托管理自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说明,如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管理效率的评估,投资政策书的评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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