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

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
(粤劳社[2005]98号 2005年8月4日)


  为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3号令),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推进企业年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合同备案和报告报送时间

  第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在按规定程序选择受托模式和受托机构后,应按规定签署书面受托管理合同。
  企业作为委托人之一,应在受托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简称受托人)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简称投资管理人)后,应按规定签署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受托人应在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条 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基金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四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账户管理报告,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五条 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托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和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