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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粤劳社[2005]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驻粤寿险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略)
  2.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略)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略)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
  (一)凡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或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在我省建立企业年金。中央直属驻粤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适用我省企业年金有关规定。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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