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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近2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报批;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相关手续;
  (四)根据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进度用款,并按要求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
  (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桂财建〔2003〕1号)的规定,做好工程项目财务核算工作。
  (六)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要求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负责将项目竣工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内容应当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建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办理报批工作;
  (二)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和审查工作;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投资、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或委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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