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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5-2007年)规划的通知

  6、加大文物市场治理工作,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活动。整顿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市场,坚持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场所和活动,禁止具备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文物监管物品。规范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和许可审批,整顿和规范文物复仿制品市场,加强文物出入境监管,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7、加大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的整治工作,并把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作为申办、年审的前置条件,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要依照有关法规、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十五)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1、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深化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及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农机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律建设,出台一批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规范我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3、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依据,通过办理、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门坎,对现有高危行业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使全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要求。
  4、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配套设施,建立起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正常运转,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度。
  5、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促进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规范企业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6、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评价、设备检测、中介服务机构的专项整治,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管理,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取缔非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设备检测和中介服务组织。
  7、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资质认定工作,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淘汰一批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培训机构,取缔一批非法培训场点,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无证从事特种作业违法行为;重点对废旧市场、拆迁工程、小型机加工作坊进行清理整顿;持续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干部及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教育,拓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强广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防范事故技能。
  8、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巡查、检查和监察,持续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建立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库,构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控网络,加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取缔、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合法、守法生产经营,努力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安全、稳定、有序、和谐的生产经营环境。
  (十六)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工作重点
  1、整顿和规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行医的行为。包括:未取得证照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证照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伪造、涂改的证照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在药店无证“坐堂”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
  2、整顿和规范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未经静脉用药登记等医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相关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
  3、整治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包括: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伪造、篡改、变造《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未办理广告发布手续的;以新闻报道、科普宣传、专家访谈、医疗咨询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有违法执业的行为的。
  4、整顿和规范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等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5、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违法设置“乙肝”、“性病”、“不孕不育”等治疗“专科”或“中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6、整顿和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等医疗场所租借或承包等方式交由外单位或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7、整顿和规范外地医务人员未办理执业证书变更登记在我市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8、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9、整顿和规范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行为。
  10、整治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别、终止妊娠手术或药物流产药品销售的行为。
  11、整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采购、制造、出售、邮寄、使用假劣药品的行为。
  12、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
  (十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
  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和完善行政管理部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和信息共享,促进信用信息公开,推动企业和行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整顿信用秩序,建立严格和信用制度,运用先进信息手段和制度措施,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五、实施步骤
  每年1—4月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做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5—10月为检查整治阶段,重点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并开展有关专项整治工作。11—12月为复查总结阶段,通过总结发现问题提出下年度整规意见,逐步形成依法经营、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县区、整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进一步完善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整规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强化对整规成员单位的目标任务考核。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整规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县区、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开展工作,进一步充实整规工作力量,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于农村市场的整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无下属机构的,部门要深入农村市场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牵头组织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加强联合执法,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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