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渔政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
(赣农[2005]91号)
各市、县农业(畜牧水产)局:
为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现将国渔船〔2005〕7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范围,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界定乡镇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的关系,明确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并对现有渔业船舶开展一次清理工作。
二、制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要认真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配合县、乡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起各级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渔业行政执法监督为保证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