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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参保单位减少的人员,如果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相应处理。
  (六)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及时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时,一并办理缴费申报。
  办理缴费申报应提交经本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签字、单位签章的《职工工资总额表》。参保单位应对申报的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后,应对照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
  (九)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审核认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信息,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额,制订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别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一)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的职工没有变化的,其征缴计划一次核定,全年执行。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调整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二)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的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和缴费申报信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上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查建议。参保单位和职工认为上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复查建议或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复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复查申请的答复,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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