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
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3号)精神,现就我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突出工作重点
我市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抓好以下9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二是坚决纠正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加强对小清河、黄河、徒骇河流域重点污染源整治;四是加强对城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五是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六是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七是清理钢铁、水泥、电石、炼焦、火电、化工、铬盐、造纸、蓄电池、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八是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九是全面复查连续2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确定将济南市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调整更名为济南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要根据省环保局等7部门的要求,制订下发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法监督,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于11月20日前,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