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完善立法程序,实行法制机构、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方法,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都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建立政府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该项立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保证立法更科学、更符合实际。
(四)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
(五)实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价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实施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市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市政府组织有关实施机关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六)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清理、汇编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阅和咨询。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清理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汇编成册。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建立健全政府对所属部门执法争议的协调机制。制定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解决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职能争议,保障政府行为规范、协调、高效。
(二)进一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实施有关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和管理规范,完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将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工作标准、办理期限等依法向社会公开。实施调查权、审核权和决定权分离制度、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职权法定原则,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权。认真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五)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要求,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执法中违反规定的,都要严格追究责任;执法机关对违法责任人应当追究责任而不予追究的,要追究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