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1)2003年、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03年、2004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5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应当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本企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各类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在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内,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并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确定工资分配的主要方式,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企业要尽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调整企业及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和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企业微观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搞好搞活内部分配。要认真审核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今明两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抽查范围。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