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能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智能化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各系统的检测应由市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讯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凡检测不合格或未进行检测的智能化工程,不得组织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或进行智能等级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推行智能建筑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评估工作是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连续运行3个月后,对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整体效果、实用程度、市场风险等进行评估,作为智能建筑系统工程等级评定、星级挂牌等的依据。等级评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等级评估的工程,一律不得向社会宣称为“×星级智能化工程”。等级评估结果由负责组织评估的单位向社会公布。等级评估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智能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须按照我市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有关归档资料,并按照建设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第十六条 凡申请进入我市经营智能建筑技术和产品的单位,应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办事处、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系统集成商等的有关资料提交给市建委,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筑智能化工程涉及到多个专业和系统,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开发、设计、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物业管理等各有关单位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省建设厅或市建委举办的相关专业培训,从业人员只有取得统一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现已开展建筑智能化工作的企业,也需在两年内达到70%的持证上岗率。
第十八条 要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严肃建设法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等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切实抓好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咨询、方案论证、施工许可、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材料准用、建设监理、政府监管、竣工验收、等级评估、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促进我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