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建办字[2005]70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业各部门、单位,各开发、设计、监理、施工、物业管理及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工程中,若有何建议,请及时与市建委联系。 联系部门:市建委科技外经处,联系电话:85785830,联系人:张阵文。
附件: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市的“楼宇经济”,推动智能建筑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化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设厅《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建委关于加强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智能建
筑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其它省市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建筑是指具备通信、办公和建筑设备的自动化,并通过建筑物的结构、系统、服务和管理进行优化的组合和集成化管理,提供高效、舒适、便利和安全环境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目前它已成为推动建筑业技术革命的重要领域。建设智能建筑是现代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信息社会必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科技外经处具体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建筑活动法规、技术标准,并符合有关通信、广电、公安、消防、环保、保密等的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以下新建工程应建设智能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