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和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领域的技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高新技术的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制定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新技术快速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第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储备。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
各类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应当重点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不同高新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实行等级管理、动态考核。